政策资讯

以案普法:警惕!无证上岗等于重大事故隐患!


图片

以 案 普 法

案例一:

2025年6月,在上海市某区某工地3号楼3层西北角配电间内,浙江xxx建设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在接线作业过程中突然触电,随即从人字梯上摔倒至地面。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在配电箱未切断电源、未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实施涉电接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慎触碰裸露电线触电,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1.违规实施涉电作业。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切断电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独自实施低压涉电作业。

2.配电箱不符合标准。配电箱安装不符合相关标准,配电箱内存在断路器负载端导线裸露的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涉事相关单位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涉事配电箱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二:

2026年6月,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程主管张某、员工王某从事工程部维修维护业务(电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张某、王某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张某、王某立即停止电工作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应急行规〔2023〕4号)的规定,某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电工被明确列为特种作业人员。企业需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核查其操作证有效期及按规定进行的复审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主要带来以下危害与后果:

一、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法规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上岗意味着从业人员未通过法定培训与考核,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直接违反了安全生产基本规范,极易因违章操作或风险识别不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国家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及加强日常管理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上述案例中,企业都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END

▌来源:上海应急守护、宝山应急

 

报名请联系:

线上报名:请长按识别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图片

咨询报名电话:52386980、52132119

                  15618890253

团体咨询电话:13361995018

线下报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8号报名处上海智能消防学校